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有效预防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 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和学生违反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二)教职工和学生违反学校、学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况;
(三)涉及教职工和学生生命健康安全的突发事件;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教职工和学生发表不当言论、传播不当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情况;
(六)影响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舆情信息;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
第五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须于24小时内由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学校纪委报告;对于突发或紧急事项和信息,单位、部门负责人要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先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学校纪委报告,之后酌情在24小时内以书面材料形式补充报告。
(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实施处理完成后3日内,报告单位、部门要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学校纪委反馈办结情况。
(三)对于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书面材料不实不细的,学校纪委可责成报告单位、部门予以调整或重新提供。
第六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对相关单位、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
(二)不及时反馈重大事项办理情况和重要信息处理情况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报告的;
(四)存在瞒报、漏报情况的。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辽宁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辽宁师范大学纪委
省监委驻校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