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推动移风易俗,促进师德师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育人环境,根据有关纪律要求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员干部包括:学校党委管理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学校党委任命管理的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婚礼、丧葬、生日寿诞、私人纪念日、儿孙喜庆(出生、满月、升学、留学、参军、工作等)、乔迁新居、开业庆典、职级晋升、工作变动、生病住院、出国(境)等事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礼品、礼金包括:礼物、现金、购物卡、微信红包、虚拟货币、提货单、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保持和发扬清正廉洁、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自觉抵制豪华奢侈、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严禁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生产、生活、工作、交通等正常秩序,严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借机敛财。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本人及家庭成员邀请或授意他人邀请其管理和服务对象(包括在籍在校学生、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党员干部应拒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如有当时难以拒收的礼品、礼金,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并说明情况。
严禁违规动用公款、公物、公车。党员干部严禁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工会等组织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丧葬事宜确需使用公车的不得超过2台。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进行超过一般民风习俗的仪式和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祭祀等活动。
第八条 党员干部不得借工作变动、职级晋升、出国(境)等事宜之机举办个人庆贺活动。
第九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宴请规模须限于15桌(含15桌,每桌10人)以内,车队车辆须限于10辆(含10辆)以内。严禁以“答谢宴”等名义“化整为零”、多次操办和违规异地操办。
第十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报告登记,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一)省管干部的报告单须经学校党委审批,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上报省纪委监委。
(二)各二级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的报告单须经分管或联系本单位(部门)的校领导审批,报校纪委综合监察室备案。
(三)各二级单位(部门)副处级领导干部(含正处级调研员)的报告单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审批,并报学校纪委综合监察室备案,各职能部门(含未设置二级单位党组织的教辅直属单位)副处级领导干部(含正处级调研员)的报告单还须同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各二级单位(部门)其他党员干部的报告单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审批,各职能部门(含未设置二级单位党组织的教辅直属单位)其他党员干部的报告单还须同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包括生日寿诞、私人纪念日、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等),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登记;办理丧葬事宜,应在当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口头报告,职能部门的党员干部还应同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并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书面报告登记。党员干部必须将所办理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桌数、用车数量、宾客人员构成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如实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书面报告一般采用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的方式按程序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详细说明的,还可附具体情况说明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一并报告。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教育提醒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需遵守制度规定、严守纪律要求。应严格审查书面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各二级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应对报告进行复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登记和管理报告单。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正处级调研员)的报告单还应同时存入其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陈述不清、内容不合规的情况,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提出调整意见,党员干部针对问题和意见,及时调整并重新报告,已经办完的应做出书面说明或检查。
第十五条 党员干部在操办婚礼等喜庆事宜时,如出现与事前报告有变化的情况,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正处级调研员)还应同时向校纪委综合监察室报告。
第十六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模范遵守本办法,以身作则。党员干部要在年度组织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中就执行本办法情况做出说明,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在教育管理所属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为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为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加强对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及时核实调查。
发现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变相扩大规模等借机收钱敛财的,应当上交的礼品、礼金而没有上交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可以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和补报。对构成违纪违法的,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不严格执行本办法,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教育、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本单位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频发,造成不良影响的,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9月10日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党政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实施办法(试行)》(辽师大党发〔2018〕82号)同时废止。
中共辽宁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1年12月11日